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第八次董事会
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已对
公司提交的第九届第八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的议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地审阅及审慎地调查,现发表同意意
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的 10 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 2 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
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2,040,931 股。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行为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相关事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批准。
独立董事:冯长利、汪建华、王旺林、朱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