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
)
拟通过向鲁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集团”
)的全体股东发行
股份的方式对鲁西集团实施吸收合并(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鲁西化
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
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就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上海
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洲评估”或“评估机构”
)的独
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
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评估机构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和证
券、期货业务资格,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
法、合规,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
标的资产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
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
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规
定,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
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于评估基准日
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东洲评估最终选择了资
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
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
序,对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
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
估机构出具的并经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
作为定价依据,交易定价方式合理。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
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
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
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重组事项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
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王云 江涛 刘广明 张辉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