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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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完善和健全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等相关
规定,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分红回报事宜进行了专项研究论证,特
制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 年度至 2024 年度)(以下简
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实
际情况、公司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
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
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
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
的基础上,做出本规划安排。
  二、本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度至 2024 年度)的股东回报规
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及时回答中小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或者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公司应积极推进现金分红方式,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
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投资支出等各种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法定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四)公司发放股利的条件
   在满足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
长快速,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发放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
   (五)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审计报告。
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②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
见。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
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管理层需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
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表决。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
会议外,还可以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经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并公开披露,然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表决。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
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
划。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
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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