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电魂网络 证券代码:603258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一、释义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计划(草案)》。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偿还债务的期间。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需满足的条件。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公司提供,本激励计划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对公司股东
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公
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
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
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
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
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
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仅供公司本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公司本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所必备的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公司对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
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
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
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
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
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潘增祥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0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
东征集投票权。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 OA 平台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98)。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
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
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
宜。
露《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100)。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
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2020年12月11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后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30%。本
次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11月4日、登记日为2020年12月11
日,限售期为2020年12月11日-2022年12月11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
售期即将届满。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
下表所示:
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业绩考核目标 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本
票解除限售期
次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
定比2019年,2020年净利润增长 付 费 用 影 响 的 数 值 为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10%; 356,122,480.71 元,相比 2019
定比2019年,2021年净利润增长 年增长 52.02%。公司层面业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20%; 绩考核条件已达到考核目
定比2019年,2022年净利润增长 标。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30%。
注: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本
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S≥80 分或者实际业绩承诺完
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达标。 成情况 P≥80%,其个人本次
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 100%
可解除限售。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17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性股票数量(万股) 性股票数量(万股)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117 人)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
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
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 鲁红
联系电话: 021-52583137
传真: 021-52583528
联系地址: 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 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
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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