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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
效性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支
持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
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
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有关副本和复印件分别与
正本和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
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用以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
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
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地点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路 2 号通景大厦 12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3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23 日 9:15-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股份 70,064,31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84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股份 403,41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315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
东及其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1 月 1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王立建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已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予以披
露,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
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
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股数和表决结果。
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70,055,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5%;反对票 8,7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4,390,513 股,反对
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70,055,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5%;反对票 8,7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4,390,513 股,反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
字并存档。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指派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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