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蒽特: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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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
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
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掉期、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
价结算;产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
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
司,下同)。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   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
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
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
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
机构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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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内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内审部对公司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审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
管理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九条    公司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
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总经理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
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单笔或全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净资产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单笔或全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决策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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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
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
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衍生品投资额度。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中心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职责部门和经办部门,
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公司财务负责人为
主要责任人。
  第十四条   内审部为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决策、
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其有权查阅相关外汇衍生品交易签署
的相关协议,并对以此为依据进行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内审
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五条   证券部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外汇衍
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
书为主要责任人。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管理中心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
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
信息,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财务管理中心提出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进行
审核,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额度内进行审批。
  (三)财务管理中心根据经过审批后的交易安排,将相关协议提交公司总经
理,由总经理签署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签署相关合约。
  (四)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根据交易台账及金融机构提供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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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执行交割,进行账务处理。
  (五)财务管理中心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
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
生。
  (六)财务管理中心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向
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报告情况。
  (七)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
认,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总裁、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在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如需)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外汇衍
生品交易文件,并按文件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预期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进
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解决方案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时,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
情况;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
的有效控制。内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监事会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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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
务档案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并归档,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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