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
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福莱蒽特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
财产赠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
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五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
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要符合公益的目
的,不得将捐赠资产挪作他用,必要时有权要求受赠人定期向公司通报捐赠落实
情况。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公司已
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的,不得对外捐赠,但应急救灾及其他
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条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
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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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非现金
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物资、资产等企业合法拥有且可处分的各类
合法资产。
第十条 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救济性捐赠,指为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
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各类捐赠活动,具体包括:1、向
遭受自然灾害的社会群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捐赠;2、向国家确认的“老、
少、边、穷”等地区的捐赠;3、向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
年基金会等社会公益组织和团体提供的捐赠;4、向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
提供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指各类社会公益目的捐赠活动,包括:1、为促进教育、
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捐赠;2、为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
设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发
展与进步的目的或者符合公司价值观而进行的其他社会公益及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
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
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
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
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二条 对与公司在股份、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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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对下属各单位的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
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四条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
(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相应审议程序的具体规定为: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
由董事长审批通过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含
本数)
,但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含
本数)的,报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财务部门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
时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捐赠情况的支付跟踪,确保捐赠事宜按照预期目标落实。对
外捐赠支出实际发生后,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并按照税收法
律法规申报纳税扣除。
第十六条 内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内部审计,监督经
办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程序执行,禁止随意对外捐赠,管理、规范和优
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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