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
航律师、蔡澄智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23层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
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
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
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召开,其中:
(1)2022年11月23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 2022 年 11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和
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23日14点30分在安徽省合肥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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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区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23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
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7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
票代理人9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8人。参与
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50,926,69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42.3898%,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
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2,852,3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742%。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50,917,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反对9,02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86,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8320%;反对9,0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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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总数的1.1340%;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339 %。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0,917,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反对9,02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86,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8320%;反对9,0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1.1340%;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339%。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本次会议议案(二)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投
票权的2/3以上通过。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
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