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隆健康: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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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原则,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基于独立立场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
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系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
况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
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持续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公司控股股东利田发展有
限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担保的质押物,同时,公司
控股股东利田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该事项构成关
联担保,该关联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编制的内容合法、合规,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符合公司所处行业未
来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
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证
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
定,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
公司拟采取的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
补措施作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利田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提供连带保证以及质押担保事项形成关联交易。审议本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廖
学金、陈雪、廖学湖、廖学森、廖蓓君、廖哲宏进行了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5 人投赞成票,
本次董事会形成有效决议,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我们认为:本次规划
能够在保持公司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可实现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
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董事会高效执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相关事宜。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已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董事会的决策程序。我们同意前述议案并
同意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大路、高海军、甘勇明、王巍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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