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隆健康: 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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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董事的行为,建立规范化的董事会
组织架构及运作程序,保障公司经营决策高效、有序地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组织与行为,规
范公司董事长、董事、董事会下设的各职能委员会、董事会秘书职权、职责、权利
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董事会换届时,新任董事候选人由原任董事会提名;董事会职位因
董事辞职、退休、死亡、丧失工作能力或被股东大会免职而出现空缺时,继任董
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提名。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
  第六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八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并以认真负责
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如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
议,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
律责任。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该董事应作出书面
说明并由公司对外披露。
  第九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十一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
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
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
质和程度。
  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按照公司的具体规定执行。对于未按照
程序审议的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有权撤销有关的合同、交易或者
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当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董事会人数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因独立董事辞职致使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三
分之一时,该董事的辞职应当在股东大会改选继任董事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
生效之前,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三条    董事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随时免去其董事职务:
  (一)严重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董事义务者;
  (二)因重大过错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三)经人民法院审判,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四)被劳动教养者;
  (五)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者;
  (六)董事不再具有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者。
  第十四条    每一董事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津贴、补助、奖金、董事
费、退休金和退职补偿)都将由股东大会全权决定。
  股东大会在批准每一董事的酬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所在的
行业状况、该董事的个人能力以及他对公司的贡献。
  每一董事的任何报酬均须在公司的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4名,并制定《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各项规定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4名)。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以及保荐机构的聘请等事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情
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公司相关专项制度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拟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听取关于董事、总经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
情况的报告;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其它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在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购买资
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
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于 10%,或虽达到10%以上但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10%,或虽达到10%以上但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下;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0%,或虽达到10%以上但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下;
于10%,或虽达到10%以上但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下;
达到10%以上但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例会二次,其中一次应当在上半年召开,审议
公司前一年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利润分配预案等。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如果董事长没有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的10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要求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有权自行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例会,应在会议日期十日前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
邮寄送达或者传真送达的方式向每一名董事送达会议召开通知。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在会议日期三日前用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寄送
达或者传真送达通知各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不受本条前款通知方式和通知
时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送达全体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董事会应向全体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案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
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有关议案
的背景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
事会或延期审议该议案,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
要意见、授权权限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日期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
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
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对公
司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他通讯
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提案会议等非现场会议形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纪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
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要求披露的事项的,应当作相应的披露。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
事和会议列席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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