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
监事会)的议事和决议程序,确保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职工监事,监
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会议通
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必要时,经监事会召集人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临时监事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书面通知说明原因。监事会会议由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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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提案,集体讨论。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了解公司决策、经营
情况,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帐簿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资
料;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
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在监事会会议上,监事应充分发扬民主、实事求是,本着对股
东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每—议案充分发表意见,并表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观
点。
第十二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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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累计须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议案经充分审议后,应由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进
行总结性发言,以便形成监事会决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每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会成员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为全面准确地记录各位监事的发言,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
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履行监事职责。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且不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制作好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
供各位与会监事现场签字。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监事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
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
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被邀请参加监事会议人员
应参加会议。
第二十条 为严格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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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求提供监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监事会决议或议案若需董事会、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遵照执行或作出
说明的,由董事会秘书以监事会文件形式印发。
第二十一条 参加会议的监事、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对会议内容严格保密。
如发生会议内容泄密,一经核实将对当事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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