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隆健康: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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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维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
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的除外),确需对外
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并经公司有权审批对外担保的机构同
意。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防范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股东代表应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
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
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
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之下属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
担保,也不得请外部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
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
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被担保人为公司提供的反担保,必
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等。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
前1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
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要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要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应当包括: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担保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及相关资料;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财务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进行核实、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1)被担保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2)经营运作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信誉、信用良好,并具有较为稳定的
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公司发展前景及行业前景;
     (3)被担保人在其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的偿债能力、经营状
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4)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
     情形;
     (5)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6)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7)经营稳健,管理规范,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8)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同时应对其提供担保的利益及风险进行评估,财务部在完成调查评估并形
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
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
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未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具有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范围为《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及本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
     第十七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6)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
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公司独立董事
应就担保事项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董事会对关联方的担保事项作决议时,出席的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的,应将
该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 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 议上审核两项 以上对外担保 申请
(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同意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
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
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
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
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
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
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
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
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
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
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
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
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
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的规定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或股东
代表,在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有关担保事项发表意见前,应取
得公司相关有权审批对外担保的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明确无歧义,
并经公司法务部门或聘请的法律顾问审查。
 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条款:
 (1)债权人,债务人;
 (2)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保证的范围、方式和期间,抵押担保的范围及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
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质押担保的范围及质物的名
称、数量、质量、状况;
 (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和公司法律部门或聘
请的法律顾问必须对担保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
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合同对方修改或拒绝
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担保期间,如需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范围、责任和期限等
主要条款时,应按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审批权限报批,同时法律部门或聘请的
法律顾问应就变更内容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
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三十一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公司财务部门必须负责到有
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负责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
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附件、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表并抄送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
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以及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更、对
外商誉的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并将相关情况填报于
对外担保情况表。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
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四章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外担保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负责有关公司对外担保披露信息的披露、保存、管理、登记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及时披
露,披露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
  第三十七条   当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应
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保证上述期限届满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被担保人
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事件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证董事会秘书知悉该事件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提供经营性担保除应披露相关董事会决议外还应按照要
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经营性担保的累计总额。
  第三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前对外担
保的情况、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专门意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
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规或
决策明显失当的对外担保负有决策责任的董事应对该担保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相关人员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
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担保人无须承担的
责任,相关人员未经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
定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三条     在公司对外担保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
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股东代表,应切实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如因失当造成履行担保责任后,将追究该等委
派董事、监事或股东代表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六条     如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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