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隆健康: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2-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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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信隆健
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证券部、人力资源部等与提名委员
会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部门组成。
  工作组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的前期准备工作,协助提名委员会委员提供拟被
提名人员的相关资料,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落实工作。其中,证券部负责执
行会议组织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会
议。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提名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在
提前一天通知的前提下,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
的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
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进行通知。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合格的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若被提名人不同意其被提名的,不能将
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通过方
为有效。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
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电话、视频会议、电子邮件、传真等通
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七条    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组成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相关的当事人应
回避。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
审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
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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