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
监管机构相关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
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
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其他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
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
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的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
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参照本细则第六条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
书。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股票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
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
者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
披露与股权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
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
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在本细则中,
“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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