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隆健康: 信息披露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2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
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业务规则、《深圳信隆健康产
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 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
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董
事会秘书处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 露工作主
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本
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
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当在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
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
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
面的相关培训。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刊以及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
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时,强调不同投资
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公司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
告书、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 第9个月结
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公司治理;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二十三条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
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
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
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
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
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
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
绩快报修正公告, 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
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
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一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
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三十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重大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条或者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
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
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
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
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
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
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
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三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作相应的补充
公告。
 (二)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
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
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四)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
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
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
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九条所列且
不需要经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并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处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交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九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处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
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四十条 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重
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秘书处具体承担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
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
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本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本
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
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会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
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并需预先签
署《承诺书》。
      第五章 股东、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
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
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
况,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会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司利
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
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
            第七章 信息内部报告管理
 第六十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
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
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
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刻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
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
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
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第(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
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
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董事
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处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需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记过
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十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深交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深交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信隆健康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