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克卫: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证券之星 2022-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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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
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规定以及《密
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
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
活动的决策。
  第二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
处置建议前 4 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
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 33%, 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
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
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共有七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公司法》规
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成员的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减少
董事会人数,罢免或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作出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任命;董事会
秘书主要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公司设置证券事务代表一人,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上述
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选举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一) 除下述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下述担保事项由股东大
会审议:
  (1)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8)公司股票或 GDR 上市地的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交
易事项,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交易事项,但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但公司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二)至(七)项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
(二)至(七)项的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
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但不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
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的包括在内。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无
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前款所称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除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外的其他类型审计意见,包括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含
带解释性说明的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
                第三章 董 事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由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八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少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
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此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会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
职权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十)非自然人;
  (十一)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
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或 GDR 上市地的证券监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和勤勉地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
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董事履行本项义务时,公司的全体
人员应予以配合);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
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二十三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
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有
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董事长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
免。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
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
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
保管;
  (三)建立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
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
人员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或 GDR 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他们应当担负的责任,应当遵
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报告有关部门;
  (七)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八)公司上市后,处理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投资者之间的
有关事宜;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十一)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
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可根据提议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之前,董事会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
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事由及议题;
  (六)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七)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八)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要求;
  (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会议议题由董事长决定,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拟定,经董事长批准
后由董事会秘书送达各位董事。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前条会议通知中所列的相关背景材料及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经
营管理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并
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
或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
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
充。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和书面
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有效方式)。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规则前条规定的情形,而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本规则第九条
由或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文件应于规定的通知期限内送达各位董事。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
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三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其他与会人员在会议内容对外正式
披露前,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进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
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其中,董事会会议对
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法律法规、公司股票或
GDR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传真、通讯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会议召集人主持,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
顺序进行审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当征得出席会议董事过半
数同意。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
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先由出席会议董事过半数同意将新增议案或事项列
入会议议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董事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应口头说
明,否则应视为审议完毕。
  董事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则,即每一议题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
一项议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项议案。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表决。
  第四十七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
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
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
系的性质和程度。该董事可以参加讨论该等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并就有关事项发
表意见,但不得就该等事项参加表决,亦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或代理其他董事表
决。
  有上述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情
董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义务要求其回避。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关联董事回避后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
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纪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保管期不少于
十年。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五十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有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七章 独立董事
  第五十一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五十五条 公司制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按照制度履行职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如遇因国家法律法规出台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
议事规则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
会议修订本议事规则。在董事会召开正式会议修订议事规则之前,议事规则中前
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发行的全球存托凭
证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议
事规则》自动失效。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
                                  “超
过”、“不满”、“不足”、“以外”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进行解释。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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