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22-078
东莞控股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汇总:
(P2)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
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相关业务资格,在 2021 年度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
工作严谨、客观、公允、独立,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
务,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
形。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
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包括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并将
《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刘恒、李 希元、辛宇、吴向能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
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相关业务资格,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
护能力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本次续聘有利于保持公司
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恒、李 希元、辛宇、吴向能
独立董事关于购买物业资产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
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
《关于购买物业资产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购买物业区位优势明显,有利于公司业务拓展及引进各类
优秀人才,提升公司形象及影响力,符合公司经营需要及未来业务发
展。本次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交易价格参考评估报告,定价公允合理,
付款方式以自有资金进行分期支付,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的正常运
转,不会对公司构成财务压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刘恒、李 希元、辛宇、吴向能
独立董事关于购买物业资产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
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购买物业资产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购买轨道大厦物业符合公司未来战略发展及日常经营
需要。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
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关联董事对本议案
回避表决,相关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刘恒、李 希元、辛宇、吴向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