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能源: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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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此,公司
决定注销相应的股票期权。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会影响2019年股权激励计
划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股票期权注销
事项,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共计56.1万份,涉及激励对象共计2人。
  二、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因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而相应调整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行
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
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成就及激励对象名单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
规定,我们对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事项进行了
核查,认为:
等有关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励对象的条件外,公司确定的本次可行权的77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股东大
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其作为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77名激励对象在《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
的第一个行权期内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
  (本页无正文,为《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签名:
 周林彬____________________
 陈秋雄____________________
 廖仲敏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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