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
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及首次与预留授予权
益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
“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
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及
首次授予数量及第一类、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
《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2
日,并同意公司以12.5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17.46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8.73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8.73万
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树国 宫璇龙 卢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