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作为山东隆基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仔细阅读了公司的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
况向公司进行了咨询,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激励对象实施授予,经审阅,我们认为: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22 日,该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隆基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形,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予价格为 3.31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_
徐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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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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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