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和《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均与公司具有雇佣关系。
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管
理办法》、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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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