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建重工: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2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经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尚待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目   录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
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制订本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
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
秘书等出席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
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
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
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
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
构。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
分。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并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提出的议案;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所
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
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上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
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
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
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
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
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
  上述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表决通
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
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本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中关
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十条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
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十一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大会上决
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
权的范围内决定。
         第四章 股东大会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十三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
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本议事规则 0、0 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
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前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连续 90 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和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
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符合本议事规则 0 的要求。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 0 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
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
权。
     第三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以及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所持有的股份数;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
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七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
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资格被认定
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如适用)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
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
内容采取听取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顺序进行, 主持
人根据实际情况, 也可决定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
方式进行。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六条 发言股东应当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发言顺
序根据登记结果, 按持股数多的优先,持股数相同的,以办
理发言登记的先后为发言顺序。股东发言经会议主持人指名
后到指定发言席发言,内容应围绕大会的主要议案。
  第四十七条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
及发言次数。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中途打断股东发言。
股东也不得打断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报告, 要求大会发言。
  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
宣布暂时休会。会议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股
东大会决议一并披露。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
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单独或累
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或按照担保金额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关联交易的范畴以及关联交易的审议按照《公司章程》
及公司关联交易具体制度执行。
     第五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
  公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公司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
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提名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列明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简历,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
解。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提名人应同意出
具承诺,承诺其提供的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
完整。
  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若提名的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人数高于拟选举的董
事、监事席位数时,实行差额选举。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后,直
接进入公司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由职工代表出任
的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罢免董事、监事的程序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规定而作出的选举、更换、罢免董事、监事的
决议无效。
  第六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
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除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立
即就任。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第九章 会议记录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它内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
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十四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
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
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国铁建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