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天台祥
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均为公司任职人员。同时,
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
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解锁日期、解锁条
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续发展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每位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精准、全面的综合
评价,达到了激励约束对等的目标。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不非、陈希琴、余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