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 年)
为完善和健全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
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树立投资者长期持有公司股票的信
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022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
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特制定了《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一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
经营发展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
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
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
排。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
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分配方式。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
分配。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的基础上,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下述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
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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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