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本着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安徽维森智能识别材
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维森”)100%股权,是基于公司战略与实际经营需
要做出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
利益。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股权的事项。
二、关于收购安徽维森智能识别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收购安徽维森 100%股权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
战略,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对公司的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收购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收购安徽维森智能识别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事
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师毅诚_________________
张红艳_________________
冯冬芹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