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重庆岚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曼石油
股票代码:603619
信息披露义务人
序号 名称 住所或通讯地址 股份变动性质
重庆岚海企业管理咨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
伙) 栋1-8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上市规则》和《准则15 号》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曼石油”)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曼石油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中曼石油/上市公
指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重庆岚海
重庆岚海 指 重庆岚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2022年11月20日签署的中曼石油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重庆岚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2年11月17日与李玉池签署
本次权益变动 指
的《股份转让协议》,重庆岚海持有中曼石油股份
比例由 0%增加至 5.01%;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重庆岚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园区路21号O栋1-8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41MABXFPA86U
成立日期 2022-9-1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 职务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国家或者地区
的居留权
重庆岚海企业管
执行事务
理咨询合伙企业 李虎 男 中国 山东 无
合伙人
(有限合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其他个人与机构存在一
致行动关系。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庆岚海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中曼石油
的未来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认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上市
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
公司未来发展情况决定是否增加或减少持有中曼石油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
动事项,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持股
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庆岚海未持有中曼石油上市公司股
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庆岚海持有公司20,060,000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1%。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李玉池于2022年11月17日与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庆岚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李玉池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重庆岚
海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20,0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1%)。
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增持方式 增持期间 增持股数 增持比例
重庆岚海 协议转让 2022年11月17日 20,060,000 5.01%
三、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李玉池与重庆岚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股份
转让协议》,情况如下:
甲方(出让方):李玉池
乙方(受让方):重庆岚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
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通知和规定,经充
分协商,就甲方将其持有的中曼石油【2,006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标
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
务,特签订本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一)转让标的股份
的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
标的股份。
转移给受让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
以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相关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转让义务等。
(二)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价格97.04%,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股,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
(三)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根据如下安排分两期支付股权转
让价款:
付金额为90,000,000元;
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
价款,即311,200,000元。
为乙方完成转让价款的支付。
(四)标的股份过户
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申请。本次协议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确认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交付的文件并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的手续。
上海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五)甲方的承诺及保证
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履行义务。
让标的股份提出权利主张;也未有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甲方持有的标的
股份作出过冻结或禁止转让的裁定或者决定。
(六)乙方的承诺及保证
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履行义务。
权。
律法规和章程约定的各项义务。
(七)违约责任
议其他方损失(含诉讼费、律师费等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费用,及守约方对外
承担的责任或作出的赔偿)时,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的责任不
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
缓行使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或权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能视为该方对其
权利或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根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法
规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而单独或部分地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
补救办法,不应妨碍其进一步行使上述或其他权利和补救办法。
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规、政策、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方面的重大变
动;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性灾害;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
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网络病毒、黑客攻击等突发事故的情况,导
致甲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甲方
应当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其他当事人方的影
响。
均对该因素的产生不负有责任的,双方应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当于合
同解除次日向乙方全额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甲方逾期未能返还
股份转让价款的,按照万分之五每日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若标的股份已办理
完毕过户手续的,乙方于收到甲方返还的款项后配合将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因
此产生的税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对合同解除负有责任的一方为责任方,责任方应承担守约
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证券过户费、交易手续费、税费等相关交易费用,并向
守约方支付歉意金。歉意金金额为本次交易转让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三。
(八)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并生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执一份;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无需收取本协议原件,则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协议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协议或文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事由。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的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卖
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庆岚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中曼石油 股票代码 603619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
信息披露义务人 重庆岚海企业管理咨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
治县乌杨街道园区路21号
名称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O栋1-8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增加 ■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变化 不 变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是 □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选)
继 承 □ 赠 与 □
其 他 □( 请 注 明 )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披 露
前 拥有 权益的 股份 数 股票种类:非限售流通股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重庆岚海持股数量:0 股
持股比例:0.00%
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非限售流通股
重庆岚海持股数量:20,060,000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持股比例:5.01%
披 露义 务人 拥有 权益
的 股份 数量 及变 动比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例 重庆岚海变动后持股数量:20,060,000 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5.01%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 ■ 否 □
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续增持 基础上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在此
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
是 □ 否 ■
场 买卖 该上 市公 司股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 是 □ 否 □
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 不适用■
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 是 □ 否 □
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不适用■
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 是 ■ 否 □
得批准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庆岚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