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创智能: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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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水平,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等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规
定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
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和披露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执行,
并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
告进行审计。
  第六条 公司实行年报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的原则。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并提出相
关处理方案,待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
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
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对
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对公司造成重
大不良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九条 在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
障责任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公司追究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罚款、赔偿因其过错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在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公司应当充分了解情况,
听取责任人的陈述,明确责任承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责任人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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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责任人予以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十二条 处理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时要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
后果及责任人在公司的职位、相应的责任,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有义务配合监管机构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
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行为如果还同时触犯刑律,则公司有权将
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
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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