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在认
真审阅有关资料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行权/
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行
权期行权和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
已达成,且公司及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20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行权/解除限
售符合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
合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对《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
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
回购注销 39.805 万份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对《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注
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
合规。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注销 58.795 万份
股票期权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褚庆昕 傅恒山 周润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