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
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
见:
公司已事先就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与独立董事进行了沟通,我们
对此进行了事前审查工作:
经认真核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
务相关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
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
足公司 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已就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
事项提前与原审计机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沟通,其对该
事项无异议。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于绪刚、马维华、涂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