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稿)
为进一步完善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鸿博股份”)法人
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
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
司制订了《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
“本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
度化,确保实现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
效,提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提
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考核管理办法考核评估激
励对象;
第 1 页 共 5 页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关
键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考核管理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
司)的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鸿博股份独立董事和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
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
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公司薪酬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审核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组成考核工作小组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
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对薪酬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
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批。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子公司、激励对象三个层面
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至 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69 亿元。
第 2 页 共 5 页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97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
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至 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激励对象所在的子公
司北京英博数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博数科”)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
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子公司
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7,531.72 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7,258.24 万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英博数科的营业收入。
(三)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及子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
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
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
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第六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
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提交薪酬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
结果的审批。
第 3 页 共 5 页
第七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每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申诉及应用
考核对象或其部门负责人。
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的 5 个工作日内向薪酬委员会
提出申诉,薪酬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
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做出最终决定,该决定即为被考核对象最终考核
结果。
(二) 考核记录归档
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资源中心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考核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第 4 页 共 5 页
(二)本考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执行。本考核管理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考核管理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
实施。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