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光股份: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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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争光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对争光股份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事项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
不良影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
关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绩的影响。
  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本情况
  (一)主要涉及币种及业务品种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日常经
营业务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欧
元和日元。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期权业
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二)业务规模及投入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
计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授信额度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三)期限及授权
  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董事会
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相关协议及文件。由公司财务部门作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机构,行使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交易对方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对方不涉及关联方。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锁定汇率、利率风险原则,
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操作仍存在一定的
风险:
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后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
公司损失;
司套期保值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将造成公司损失;
会由于操作人员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在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
造成损失。
  四、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为了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带来的上述风险,公司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理的业务背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杜绝投机性行为;
析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操作策略,最大限度地避免汇兑损失;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审批权限、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处理程序等进行了明确
规定,有效规范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有效地保证制度的执行;
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性。
  五、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
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
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六、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系为降低或规避汇率波动出现
的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具有必要性。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
险防范措施,为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在保证其正
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的,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七、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及银行授信额度开展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上述交易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循环使
用,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及文件。由公司财务部门作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经办机构,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具体实施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
关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授信额度开展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充分运
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有效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有
利于控制经营风险,且公司已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
关内控制度,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是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经营为
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目的是为了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
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保证经营业绩的相对稳定。同时,公司已
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公司开展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相关的内控制度,对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措施。上述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项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
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金骏          严凯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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