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光股份: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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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争光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争光股份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争
                      (证监许可〔2021〕2803 号),
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3,333.333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36.3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1,033.3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109,997.5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全部到账,并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580
号)。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
金存放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为人民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决议,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
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
资金投入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并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使用 21,690
万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50,615.56 万元用于投入功能性高分子新
材料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内容             项目总投资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年处理 15,000 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
     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
     年产 2,300 吨大孔吸附树脂技术改造
     项目
     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离子交换树
     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合   计                  159,382.00         109,997.56
     目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按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建设。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计划,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在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将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将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为进一步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前提下,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计划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以更好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
  (二)投资额度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
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5.5 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有
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
  (三)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为
能提供保本承诺的金融机构,产品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且该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四)实施方式
  公司拟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
关文件,公司财务部门具体办理相关事宜。该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 12 个月内有效。
  (五)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
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
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七)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投资产品,本次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该项投资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风险控制措施
  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
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该项投资仍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针对可
能发生的投资风险,公司拟定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
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运营、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保本型理财
产品不会影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
过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
  六、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
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项目开展、使用
计划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 7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
和不超过人民币 5.5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为自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
循环滚动使用,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全资
子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
超过人民币 7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并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
金项目开展、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
(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5.5 亿元(含本数)
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
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
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5.5 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金骏       严凯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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