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修订稿)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鸿博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
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鸿博股份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
意见,以供鸿博股份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鸿博股份提供,鸿博股份
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
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
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鸿博股份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
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
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
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
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
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激励
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鸿博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
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鸿博股份、上市公司、公
指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司、本公司
英博数科 指 北京英博数科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
指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本计划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鸿博股份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务顾问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
限制性股票 指
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核心骨干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予价格 指
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
限售期 指 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解除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需满足的条件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
有效期 指
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鸿博股份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
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
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六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
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5.00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49,834.4263 万股的 0.17%。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
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尚在实施中,涉及的尚在有效期内的标的股票数量合计为 430.5550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9,834.4263 万股的 0.86%。截至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获授 的公司股 票数 量 累计 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
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
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
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
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
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
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
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
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
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
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
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
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
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68 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股 3.42 元。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至 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
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
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69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97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
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至 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激励对象所在的子
公司英博数科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
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子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7,531.72 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7,258.24 万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英博数科的营业收入。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
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及子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
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
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
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主要业务涵盖安全印务、彩票新渠道服务、书刊印刷与高端包装印刷
等。主营业务为热敏票的印刷,并占据较大市场份额,2015 年通过收购中科彩
进入体彩即开票印刷业务领域,力争打通整个彩票产业链,在彩票行业占有重
要地位。公司在商业票据印刷领域经过多年发展,凭借优异的产品、有效的服
务、良好的信誉,已成为行业龙头企业之一;书刊行业市场集中度最近几年开
始逐步提升,公司是北京地区书刊印刷领域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包装印刷市场
占印刷工业产值的比重较高,且与国民经济发展高度相关,同时公司所处的酒
盒包装领域迎来市场回暖,公司已成为四川地区主要的酒盒包装企业之一。公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司总体发展战略从单一的票据印刷企业发展成为集高端包装、数字印刷、彩票
服务等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从彩票印刷发展为集彩种研发、网络终端销售、
技术平台构建为一体的彩票运营与服务商;以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经营模式
创新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创建可持续发展、有社会责任的现代化综合型企
业集团。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
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反映公司主营业务
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 2023
年至 2024 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 5.69 亿元、5.97 亿元。该业绩指标
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
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考核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
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
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子公司层面及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还设置
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
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
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
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五章 本次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在以下不
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鸿博股份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
涉及的各要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
类、股票来源及激励数量所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象获授的权
益数量及其占计划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排、授予价格;有效期、
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禁售期;激励计划的变更或调整;信息披露;
激励计划批准程序、授予和解除限售的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
法规的规定。
二、对鸿博股份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鸿博股份聘请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激励计划的修订不存在导致加速解除限售及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本激
励计划修订的内容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修订已经公司董事会
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了独立董事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激励计划的修订取得
了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
定。
(二)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解除限售等程序,且这些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一)激励对象由鸿博股份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
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任职并
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不包括鸿博股份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在范围和资格
上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5.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49,834.4263 万股的 0.17%。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
无预留权益。
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尚在实施中,涉及的尚在有效期内的标的股票数量合计为 430.5550 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9,834.4263 万股的 0.86%。截至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
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及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额度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
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
相关规定。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股权激励计划对鸿博股份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含子公司)核心骨干人员。此激
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到重要作用。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调动激励
对象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更能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
结合起来。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和股东利益产生正面影响。
七、对鸿博股份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鸿博股份出具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
本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
供担保。”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在本激
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八、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安排等要素均遵循《管
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只有当鸿博股份的业绩提升引起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更多超
额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规性的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鸿博股份在公司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子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五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
了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
(1)公司合规经营,不得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不得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
(3)鸿博股份采用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指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4)激励对象所在的子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考核必须符合并达到《公司考
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考评要求。
上述考核体系既考核了公司的整体业绩,又评估了激励对象工作业绩。
(二)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鸿博股份董事会为配合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
评价。此外,《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还对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考核程序、考核
期间与次数、考核结果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操作上具有较强的可操
作性。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鸿博股份设置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体系和制
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将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绩效考核体
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一致
的地方,请投资者以鸿博股份公告的原文为准。
划的实施尚需鸿博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事项的独立意见
法(修订稿)》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之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文件地点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金山开发区金达路 136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 26 号鸿博梅岭观海 B 座 21
层
电话:0591-88070028
传真:0591-88074777
联系人:游清泉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
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