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或“星源材质”)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中信证券
对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
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891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125,673,249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78,623,897.13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
全部到位。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
同验字(2022)第 440C000398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
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
议。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拟使用募集资金金
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拟用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投入金额
高性能锂离子电池湿法隔膜及涂覆隔膜(一期、
二期)项目
拟用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投入金额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0 58,333.00
合计 850,000.00 347,862.39
二、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公司本次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性能锂离子电池湿法隔膜及涂覆隔膜
(一期、二期)项目”部分实施地点进行变更,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地点 变更后实施地点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兴
路以南、常兴路以北、竹林路
高性能锂离子电池湿法隔膜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兴
以东、沈海高速以西地块
及涂覆隔膜(一期、二期)项 路以南、常兴路以北、竹林路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竹林
目 以东、沈海高速以西地块
路以东,和兴路以北,新兴路
以南,德和路以西地块
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原因
本次变更部分“高性能锂离子电池湿法隔膜及涂覆隔膜(一期、二期)项目”
实施地点是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综合考虑到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布局需
要做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资源共享、发挥内部协同效应,更好地整合公司内部
资源,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
四、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
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
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需求。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后,若需履行政府有关部门的备案、审批等程序,
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此次地点变更后,原变更项目前期已投
入使用募集资金将全部退回募集资金专户,重新用于新变更项目的建设,不足部
分将使用自有资金投入。
五、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相关审核、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高性能锂离子电池湿法隔膜及涂覆隔膜(一期、二期)项目”部分实施地
点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兴路以南、常兴路以北、竹林路以东、沈海高速以
西地块变更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竹林路以东,和兴路以北,新兴路以南,德
和路以西地块。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
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用途、建设内容等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
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同意公司变更“高性能锂离子电池湿法隔膜及涂覆隔膜(一期、二期)项目”部
分实施地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高性能锂离子电池湿法隔膜及涂覆隔膜(一期、二期)项目”
部分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
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变更事项无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2)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求做出的安排,不会对公司实施募投项目造成不利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的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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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倩 王伟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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