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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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情
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主体资格。
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
施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
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制,提高管理效率、增强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并最终提高业绩水平,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关于《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制定、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
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将《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内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采用经审计的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值。营业收入指
标能够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
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
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以及对公司员
工的激励效果,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子公司层面及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还设置了
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
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
件。只有在三个指标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
售。
     综上,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
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备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
约束效果,从而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钟鸿钧 吴松成   张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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