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与关联方等共同投资设立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基金主要投向新材料领
域,该事项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该交易事项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相关审批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相关议案事项提交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傅怀全、赵健康、周荣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