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增资暨关联交易是公司投资业务发展的正常需求,具有商业合理性
和发展必要性。我们认为公司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
司实际发展需求,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陈士华、李树军、姜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