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云钛业: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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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广东惠云钛业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要求,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
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
事会将在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的上市、
交易、托管、付息及转换股份相关的各项具体事宜。
    经审核,该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事项。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开立专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能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的事项。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毕胜、熊明良、王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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