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相关议案及有关
事项进行了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料,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形。
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
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虑了公司发展战略、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
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报告》以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己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充
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建立持续、稳定、
科学的股东回报规划与机制。
关事宜,授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高效、有序地推进本次
发行相关事宜,符合公司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王文凯 张方华 宋冰心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