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电子: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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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及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
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
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健康发展的要求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事项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论证充分,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公司现有
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五、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
     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及采取的填补回
报措施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
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填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相关主体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
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
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以及公司目
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发行融
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制订的稳定、科学的股东分红计划,有利于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
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度)股
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开立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事项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开立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
户并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王文凯            张方华          宋冰心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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