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分拆规则》”)和《大
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
创得科技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分拆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大族富
创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创得”)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分拆”)有利于公司更专注于主业发展,增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本次分拆后,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
交易的监管要求。本次分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等事项,已在《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大族富创得科
技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通过相关审批、审核、注册程
序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审议的与本次分拆相关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相关事
项。
二、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核心员工参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持股暨关联交易
本次分拆持股有利于增强大族激光及其控股子公司上海富创得的凝聚力、维护大族激光
和上海富创得的长期稳定发展,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
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兼顾员工与大族激光、上海富创得的长远利
益。本次分拆持股遵循各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次分拆持股构成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关
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谢家伟、王天广、潘同文、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