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则》 《上市公司
分拆规则(试行)》和《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阅公司上述事项相关文件,现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公司和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创得“)
符合分拆上市的条件,本次分拆上市具有商业合理性,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分拆上海富创得至创业板上市具备可行性,我们对本次分拆表示认可,并且我们同
意将《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有限公
司至创业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和其他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核心员工参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持
股暨关联交易事项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阅公司上述事项相关文件,现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上海富创得的凝聚
力、维护公司和上海富创得的长期稳定发展,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兼顾员工与公司、上海富创得的
长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双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次交易构成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因
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核心员工参与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持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谢家伟、王天广、潘同文、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