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比特: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更正版)

证券之星 2022-11-1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行权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比特”)的委托,就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期行权相关事宜(以
下简称“本次行权”)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吉比特如下保证:吉比特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
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行权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行权所涉
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
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
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行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吉比特本次行权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
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行权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情
况如下:
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
见。
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的异议。2020 年 11 月 2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以 2020
年 11 月 18 日为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登记完成日为 2020 年 12 月 2 日。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以 2020
年 12 月 17 日为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日。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登记完成日为 2020 年 12 月 29 日。
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有权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行
权的相关事宜;公司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尚需在有关部门办理
行权的相关手续。
  二、本次行权的情况
  (一)等待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为“自股票
期权首次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 30%。
  如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18 日,登记完成
日为 2020 年 12 月 2 日,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为“自股票
期权预留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 30%。
  如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17 日,登记完成
日为 2020 年 12 月 29 日,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即将届满。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行权的条件已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
期权方可行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未出现上述情形,满足本次行
权的条件。
  (1)系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2)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 4 名激励对象离职外,本次行权
的 43 名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满足本
次行权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的业绩考核条件为:公司需满足下列两
个条件之一:1.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 40%;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因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情况满足本次行权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
制度组织实施。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
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应的可行权情况如下:
  评价标准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可行权比例              100.00%        60.00%   0.00%
  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可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优秀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或良好,则激励对象当年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当年的股票期权可行权 6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激励对象未能
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除 4 名原激励对象已离职外,本次行权的 43 名激励对
象 2021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良好”及以上,均满足按照 100%比例行权的条件。
  (三)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价格及数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为 43 人,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激励对象 1 人,拟行权数量为 9,000 份,本次行权价格为 379.09 元/份。具体情况如下:
                     可行权数量      占激励计划授予   占授予时总股本
 类别     姓名      职务
                      (份)        总量的比例      的比例
        翟健      董事     9,000      1.25%     0.01%
首次授予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1 人)
        小计            183,090    25.43%     0.25%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预留授予                   9,000      1.25%     0.01%
          (1 人)
        合计            192,090    26.68%     0.27%
  注:上表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
二个等待期即将届满,行权条件已成就,行权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均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规定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即将届满,行权条件已成就,行权的激励
对象、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吉比特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