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11 月 18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贝因美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
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是基于 公司实
际情况做出的,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贝因美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相关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事项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
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授权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
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
《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排。
机制,增强公司优秀人才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
以 2022 年 11 月 18 日为授权日,向 25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51.76 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汪祥耀
倪建林
胡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