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七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核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资质等材料,该所具备相
应的执业资质,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上市公司
进行审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与原审计机构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
行确认且无异议。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
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付于武、张陶伟、蒋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