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投资: 长江投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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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19    证券简称:长江投资   公告编号:临 2022—020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为 2,160 万元;案件二为 720 万元。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案件一:法院已受理,已采取了诉讼保全,尚未开庭;
     案件二:诉前调解,已采取了诉前保全。
   ? 鉴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之影响尚取决于诉讼结果
     及执行情况。公司将持续跟进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将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长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因与
相关主体之间的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意向协议纠纷,于 2022 年 10 月
减少诉讼执行风险,提起诉讼的同时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公司
鉴于为尽可能保障案件所涉财产保全措施的顺利执行,预防申请保全
的财产被隐匿、转移或其他影响保全的情况发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暂缓披露
程序,暂缓披露上述起诉立案及财产保全申请事项。近日,财产保全已
完成,暂缓披露原因已消除,现将本次诉讼的具体情况进行公告。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一)当事人
  案件一:
  原告:上海长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芜湖市伟鑫矿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安庆长投矿业有限公司
  案件二:
  原告:上海长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玖宫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人:安庆长投矿业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
告”)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投资公
司”
 )、芜湖市德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德隆公司”)
                             、芜
湖市伟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鑫矿业公司”)、安徽玖宫健康
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玖宫公司”)
                     、安庆长投矿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长投矿业公司”)签订了《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芜湖市德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玖宫健康产业发展有
限公司、安庆长投矿业有限公司、上海长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芜湖市
伟鑫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安庆长投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之
意向协议书》
     (以下简称“
          《意向协议书》”
                 )。
   同日,原告、伟鑫矿业公司、长江投资公司、芜湖德隆公司、安徽
玖宫公司、长投矿业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确认了长江投资公司
自 2014 年 1 月起陆续向长投矿业公司拆借资金,截止 2022 年 1 月 25
日,出借款项本利共计 92,533,687.93 元。长江投资公司享有的前述
债权根据《意向协议书》已转让给原告,92,533,687.93 元为《还款协
议书》项下按期归还借款的初步总额,如后续原告根据《意向协议书》
向长投矿业公司出借资金,将累计计算入《还款协议书》及担保的总金
额内。
  《还款协议书》约定:若《意向协议书》约定的条件成就,长投
矿业公司项下设备及矿权抵押担保或伟鑫矿业公司、安徽玖宫公司两
方项下股权作为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长投矿业公司借款
本金、利息和原告主张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
师费、调查费、交通费等);因《还款协议书》引起的或与《还款协议
书》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有
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意向协议书》约定:将长江投资公司享有的对长投矿业公司的债
权转让给原告,截止 2022 年 1 月 25 日,
                         债权金额总计为 92,533,687.93
元,还款事宜由各方同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确认;协议签订后,芜
湖德隆公司将其持有的长投矿业公司 3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伟鑫矿业
公司,该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后 3 日内,被告伟鑫矿业公司将股权
质押给原告,并配合办理质押登记,为《还款协议书》项下所有债务提
供担保,未办理视为被告伟鑫矿业公司违约;对于协议各方在《意向协
议书》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
将与《意向协议书》的订立、解释或执行相关的任何问题提交长江投资
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等。
同》
 ,《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伟鑫矿业公司同意以其所持有的长投
矿业公司 30%股权(对应出资金额为 2,160 万元)为长投矿业公司在
《还款协议书》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股权
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抵押担保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还款协议书》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实现抵押权而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律师费、评估费、执行费、拍卖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原告、被告伟鑫矿
业公司双方应在《股权质押合同》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
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之日将他项权利证明交原告保
管,如涉及相关手续费用由被告伟鑫矿业公司承担。
  根据长投矿业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同日,长投矿业公司完
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其股权结构由长江投资公司持有 60%股权、芜湖德
隆公司持有 40%股权,变更为由长江投资公司持有 60%股权、被告持有
《关于要求履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通知》
                  ,要求被告伟鑫矿业公司在
   次日,被告伟鑫矿业公司向原告及长江投资公司作出《关于对“关
于要求履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通知”的回函》,表示拒绝履行股权质
押义务。
   截止当前,被告伟鑫矿业公司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股权质押备
案手续。
   原告认为《意向协议书》
             《还款计划书》
                   《股权质押合同》系各方真
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恪守履行。当前芜湖德隆公司已按约将其持有的
长投矿业公司 30%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伟鑫矿业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的
条件已成就,被告伟鑫矿业公司拒不协助办理股权质押的行为已构成
违约。故原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
判决准原告之诉请。
   《意向协议书》约定:将长江投资公司享有的对长投矿业公司的债
权转让给原告,截止 2022 年 1 月 25 日,
                         债权金额总计为 92,533,687.93
元,还款事宜由各方同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确认;协议签订后,芜
湖德隆公司将其持有的长投矿业公司 1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安徽玖宫
公司,芜湖德隆公司与被告安徽玖宫公司双方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
登记;在前述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后 3 日内,被告安徽玖宫公司将
股权质押给原告,并配合办理质押登记,为《还款协议书》项下所有债
务提供担保,未办理视为被告违约;对于协议各方在《意向协议书》履
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将与《意
向协议书》的订立、解释或执行相关的任何问题提交长江投资公司所在
地人民法院解决等。
同》
 ,《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被告安徽玖宫公司同意以其所持有的长投
矿业公司 10%股权(对应出资金额为 720 万元)为长投矿业公司在《还
款协议书》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股权及其
从物、从权利、附着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
不限于《还款协议书》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实现抵押权而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
师费、评估费、执行费、拍卖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原告、被告安徽玖宫
公司双方应在《股权质押合同》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办
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之日将他项权利证明交原告保管,
如涉及相关手续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长投矿业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同日,长投矿业公司完
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其股权结构由长江投资公司持有 60%股权、芜湖德
隆公司持有 40%股权,变更为由长江投资公司持有 60%股权、伟鑫矿业
公司持有 30%股权、被告持有 10%股权。
《关于要求履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通知》
                  ,要求被告在 2022 年 8 月
  次日,被告安徽玖宫公司向原告及长江投资公司作出《关于对“关
于要求履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通知”的回函》,表示拒绝履行股权质
押义务。
  截止当前,被告安徽玖宫公司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股权质押备
案手续。
  原告认为《意向协议书》
            《还款计划书》
                  《股权质押合同》系各方真
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恪守履行。当前芜湖德隆公司已按约将其持有的
长投矿业公司 10%股权转让给被告安徽玖宫公司,被告安徽玖宫公司办
理股权质押的条件已成就,被告安徽玖宫公司拒不协助办理股权质押
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望法院依法判决准原告之诉请。
  (三)诉讼请求
备案手续,将被告持有的第三人 30%股权
                   (对应出资金额为人民币 2,160
万元)质押给原告;
备案手续,将被告持有的第三人 10%股权(对应出资金额为人民币 720
万元)质押给原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之影响尚取决于诉讼结果及
执行情况。公司将切实维护合法权益,持续跟进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
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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