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发展: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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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致: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 14:00
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 8 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吴静律师、
朱云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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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材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
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
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
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决定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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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 8 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楼
会议室举行。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8 日-2022 年 11 月 18 日,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105,117,3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5.8473%。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6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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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A 股股票条件》、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其中包含
以下表决事项: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2.02“发行数量”2.03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2.04“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2.05“发行价
格和定价原则”2.06“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2.07“限售期”2.08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2.09“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2.10
“本次决议的有效期”、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4
《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涉及关联交易》、6《关于公司与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7《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
份》、9《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
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10《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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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和新增其它议案情形。
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66 人,代表股份 110,621,214 股。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和
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105,117,3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769%。
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及以下事项:2.01“发行股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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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面值”2.02“发行数量”2.03“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2.04“发行
对象和认购方式”2.05“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2.06“募集资金规模
和用途”2.07“限售期”2.08“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2.09“本次发
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2.10“本次决议的有效期”、《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关于
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关于公司与青岛
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以要约收
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
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
股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5,067,336 股,关联股东镇宁县红
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同受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
制,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0,000 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另,本次
表决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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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签署,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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