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通过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一、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所做出的调整,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
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升募投项目的实施
效果,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本页无正文,为《久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群华 黄加宁 祝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