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〇二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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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目 录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发行人/尚太科技/公司
指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浦发银行石家庄分行 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交通银行河北省分行 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渤海银行石家庄分行 指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招商银行太原分行 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兴业金融租赁 指 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6844 号《石家庄尚太科技
《审计报告》 指
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鉴[2022]6845 号《关于石家庄尚太
《内控鉴证报告》 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鉴[2022]6847 号《关于石家庄尚太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
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
报告》
告》
报告期 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6 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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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接受石家庄尚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
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首发管理办法》《编报规
则第 12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
本所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出具了《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2 年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由“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变更为“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为“加审期间”),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加审期间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
准。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释义”部分另行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词语释义均与《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
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于 2022 年 9 月在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办理了一照多址经营
场所备案,新增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北苏镇无极县经济开发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仍然具备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然具备
《公司法》《证券法》及《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
质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值为 1 元的 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
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
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6 月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
依据)分别为 8,843.29 万元、15,191.92 万元、54,047.54 万元、68,612.90 万元,
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二)项的规定。
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仍然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1)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
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
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
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
规定: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②最近 36 个月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③因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内控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
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中汇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认
为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
(5)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
规定:①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
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②最近
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③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
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
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
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
字、盖章;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⑥严重损害投资
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均明确了对外担保
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
(7)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
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
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
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1)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
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
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内控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
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中汇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
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
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
以及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中汇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是
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
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
变更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
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
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① 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6 月的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8,843.29 万元、15,191.92 万
元、54,047.54 万元、68,612.90 万元,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
② 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分
别为 54,678.48 万元、68,192.47 万元、233,607.41 万元、219,770.05 万元,发行
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③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19,483.09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④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⑤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审计报告》、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
诺,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
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
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
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
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
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③操纵、伪造或
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
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
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
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
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③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
大依赖;④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
的投资收益;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
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
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已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设立的情况,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设立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重
大不利变化,发行人仍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
陷。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部分股东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招银叁号的认缴出资额由 70,000 万元增加至 200,000 万元,变更后合伙人
及其出资比例具体如下:
序 认缴出资额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号 (万元)
合计 200,000.00 100.00%
超兴投资的认缴出资额由 20,000 万元增加至 30,000 万元,变更后合伙人及
其出资比例具体如下:
序 认缴出资额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号 (万元)
合计 30,000.00 100.0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中金佳泰的普通合伙人及部分有限合伙人发生变更,变更后合伙人及其出
资比例具体如下:
序 认缴出资额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号 (万元)
中金启融(厦门)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金佳安(天津)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天津凯利维盛贰期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合计 602,443.00 100.00%
此外,中金佳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中金佳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无锡 TCL 的认缴出资额由 57,880 万元减少至 47,291 万元,变更后合伙人
及其出资比例具体如下:
序 认缴出资额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号 (万元)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认缴出资额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号 (万元)
有限公司
SK hynix Ventures Hong Kong
Limited
合计 47,291.00 100.00%
此外,无锡 TCL 的经营期限由“2015 年 9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1 日”变
更为“2015 年 9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1 日”。
万向一二三的注册资本由 286,000 万元增加至 293,200 万元,变更后的股权
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293,200.00 100.00%
此外,万向一二三的法定代表人由“陈军”变更为“管大源”。
长江晨道的有限合伙人“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名称
变更为“江苏苏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自然人股东杨威的住所由“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变更为“上海市静安
区”。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二)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
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主营业务未发生变
化。
(二)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一家韩国公
司 20%的股份,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四)对外投资”
。
(三)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主营业务收入为 214,689.96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97%以上,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存续,未出
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其主要经营资产不存在被实施
查封、扣押、拍卖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情
形。
(五)发行人拥有的业务资质和许可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业务资质和许可变化情况如下:
许可证》(编号:91130130679932938G002U),该许可证登记的生产经营场所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经济开发区(西区),有效期限:2022 年 7 月 4 日至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污许可证》(编号:91140724MA0JW2MW67001Z),该许可证登记的生产经营
场所地址:晋中市昔阳县昔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2 号,有效期限:2022 年 8 月 1
日至 2027 年 7 月 31 日。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主要关联方变化
之日,新增的主要关联方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的股份,该公司系发行人的联营企业。
事职务。
(二)主要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2022 年 1-6 月,发行人或其子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1)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之实际控制人欧阳永跃与中信金融租赁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融资租赁”)签订《保证合同》,为山西尚太与中信融资
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项下所有租赁附表,以及包含上述合同的任
何修订、补充及变更协议在内的法律文件(以下合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
下最后一期被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之实际控制人欧阳永跃与交通银行河北省分
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公司与交通银行河北省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等费用提供最高债权额为 2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
保证,保证期间根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至该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之实际控制人欧阳永跃及其配偶章紫娟分别
与浦发银行石家庄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与浦发银行石家庄分行
在 2022 年 4 月 28 日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期间内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
权提供不超过 12,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
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4)2022 年 6 月 16 日,公司之实际控制人欧阳永跃与交通银行河北省分
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公司与交通银行河北省分行签订的《快易付业务合作协
议》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等费用提供最高债权额为 18,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
保证,保证期间根据《快易付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的每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至该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报告期间 2022 年 1-6 月
报酬总额(万元) 157.63
经核查,上述主要关联交易已经通过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同业竞争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不动产权相关变化如下:
(1)新取得的不动产
发行人在已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权证书:冀(2021)无极县不
动产权第 0000670 号)建设的房屋已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主管部门换发的不
动产权证书,具体如下:
序 权利 权利 权利 宗地面积㎡/ 他项
证书编号 坐落 用途
号 人 类型 性质 房屋面积㎡ 权利
国有建设
冀(2022)无极 经济开发 出让/ 工业
发行 用地使用 218,738.52
人 权/房屋所 /137,553.32
有权
经核查,在已取得的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上,发行人建设的部分房产未办理
不动产权证书,具体包括垃圾房(511.2 ㎡)、仓库(362.7 ㎡)、4#冷水机房
(165.88 ㎡)、3#软化水房(78.74 ㎡)、2#软化水房(17.85 ㎡)及 1#软化水房
(82.14 ㎡),合计 1,218.51 ㎡。
经核查,上述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主要用于垃圾房、仓库等辅助性
用途,上述瑕疵房产的面积占发行人该厂区房屋面积的比例仅为 0.89%,占比
较小,且不是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即便上述瑕疵房产被限期拆除,发
行人可在厂区内及时落实可替代性的房产,不会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此外,上述房产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无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出具的《证
明》,确认发行人在合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上自建的上述房产未办理产权证书不属
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可依现状使用该等房产,不会对发行人作出责令
拆除或其他行政处罚。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永跃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因发行
人自建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等原因,导致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相关房产,或致
使发行人其他任何损失的,则本人承诺将及时落实可替代性的房产,并对发行
人因此遭受的上述损失予以全额补偿,以确保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上述部分房产虽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但相关主管
部门确认发行人可依现状使用,不会对发行人作出责令拆除或其他行政处罚,
且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因此该事项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经核查,山西尚太抵押给建设银行无极支行的不动产已解除抵押,具体情
况如下:
序号 坐落 解除抵押的不动产权
晋(2020)昔阳县不动产权第 0000013 号
晋(2020)昔阳县不动产权第 0000014 号
晋(2020)昔阳县不动产权第 0000015 号
晋(2020)昔阳县不动产权第 0000016 号
晋中市昔阳县
经济技术开发区 2 号
晋(2020)昔阳县不动产权第 0000018 号
晋(2020)昔阳县不动产权第 0000019 号
晋(2020)昔阳县不动产权第 0000020 号
晋(2020)昔阳县不动产权第 0000021 号
(二)租赁的房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租赁的主要房产情况如下:
序 租赁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用途 租赁期限
号 (㎡)
宁德市蕉城区蕉安
拓投(福建) 仓储及物 2022.9.1-
实业有限公司 流配送 2025.8.31
至三层
经核查,发行人租赁的上述房产主要存在以下瑕疵:
经核查,发行人租赁的上述房产系在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书:闽
(2022)宁德市不动产权第 0011481 号,用途:工业用地)上建设,已取得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目前正在办理竣工验收,尚未取得
不动产权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经核查,上述租赁房产不是发行人的重要生产经营场所,若无法继续使用
该等房产,发行人可以及时找到替代性房产。据此,本所认为,该等租赁房产
的瑕疵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
质性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706 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根据《商品房屋
租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及其监
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办理租赁
备案登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经核查,发行人租赁的上述房产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该等情况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存在被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
或罚款的风险。鉴于该等房产不是发行人重要生产经营场所,且在主管部门要
求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才会被处以罚款。据此,本所认为,该等房屋租赁瑕疵
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
碍。
就上述租赁房产瑕疵,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永跃已出具《承
诺函》,承诺“若因出租方无房产证等权利瑕疵或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等原
因,导致发行人无法继续承租房产,或致使发行人遭受处罚或其他任何损失
的,则本人承诺将对发行人因此遭受的上述损失予以全额补偿,以确保发行人
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三)注册商标权、专利等无形资产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新取得 1 项实用新型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专利 专利 取得 保护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号 权人 类型 申请日 方式 期限
实用 一种包覆釜机械 原始
新型 密封结构 取得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四)对外投资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通过股权受让的方式取得一家韩国公司 ANODES MATERIAL Co.,
Ltd(以下简称“ANODES”)20%的股份。根据韩国律师于 2022 年 9 月出具的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ANODES 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ANODES MATERIAL Co., Ltd.
蓄电池负极材料开发、制造及贸易、流通;不动产租赁、买
经营范围 卖;企业并购(M&A)
、经营及蓄电池材料开发相关咨询;与
上述各项相关的业务
京畿道水原市灵通区新院路 88 号, 101 栋 811 室(新洞,
地址
Digital Empire2)
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 100,000 股(普通股,每股金额为 5,000 韩元)
成立日期 2022 年 2 月 7 日
发行人持股 20%,Glolinx Co., Ltd.持股 18.8%,Yang Myoung-
持股比例(前五大股东) Wun 持股 27.1%,Lee Sang-Ik 持股 25%,Kim Hui-Jo 持股
议》,约定 Yang Myoung-Wun 将持有 ANODES 20,000 股普通股以 100,000,000
韩元转让给发行人;2022 年 8 月,发行人向 Yang Myoung-Wun 支付了股权转让
价款(约合人民币 52.2 万元),并登记为 ANODES 的股东。根据韩国律师于
份,可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
此外,就投资 ANODES,发行人已取得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冀发改外资备〔2022〕26 号)、河北省商务厅核
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1300202200029 号),并取得招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石 家 庄 分 行 出 具 的 《 业 务 登 记 凭 证 》( 业 务 编 号 :
(五) 发行人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财产担保或其他权
利受限的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一)重
大合同”部分披露的内容。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的重大合同是指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①
金额 5,000 万元以上的合同;②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10 日已履行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框架合同;③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公司生产经营、
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合同。
公司通常与主要客户签订销售框架协议。截至 2022 年 9 月 10 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框架协议如下:
序号 销售方 采购方 销售产品 合同金额 合同有效期
时代上汽动力电
池有限公司
时代一汽动力电
池有限公司
时代广汽动力电
池有限公司
宁德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东莞
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
蜂巢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
青海时代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时代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号 销售方 采购方 销售产品 合同金额 合同有效期
四川时代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福鼎时代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国轩高科动
力能源有限公司
动延期)
截至 2022 年 9 月 1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如
下:
序 采购产品/ 合同金额
采购方 供应商 合同有效期/工期
号 服务 (万元)
发行人 电力
以具体订单
为准
乌兰察布市旭峰炭素科技 以具体订单
有限公司 为准
吉林龙昌新能源有限责任 以具体订单
公司 为准
山西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晋中 以实际用电
尚太 供电公司 量为准
山西 华能山西能源销售有限责 电力直接
尚太 任公司 交易委托
山西 华能山西能源销售有限责
尚太 任公司
铜、铝排
山西
尚太
务
山西 山西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 变电站 2022.3.20-2022.6.28
尚太 司 工程 (工程延期)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截至 2022 年 9 月 1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银行融资相关
合同情况如下:
序 金额 授信/借款
借款人 贷款人 合同名称及编号 担保方式
号 (万元) 期限
《授信协议》 2021.8.4-
(311XY2021024243) 2022.8.3
注 1:山西尚太提
《银行承兑合作协议》 2021.8.4-
发行人 (311XY202102424301) 2022.8.3
招商银 注 2:欧阳永跃提
自 2021.8.4
行石家 《国内信用证开证合作协议》 供最高额保证
庄分行 (311XY202102424302)
续有效
自 2021.8.24
山西 《国内信用证议付合同》
尚太 (XF2021 议付 00012)
续有效
《综合授信合同》
中信银 2022.11.2
发行人 行宁德
《中信银行“信e融”业务合 供最高额保证
分行 2021.11.23-
字第 2021081636288001 号)
招商银
《票据池业务授信协议》 2022.1.12-
(311XY2021029648) 2023.1.11
庄分行
注 5:应收账款质
浦发银 押担保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2.4.29-
(45012022280191) 2023.4.29
庄分行 章紫娟提供最高额
保证
交通银
发行人 《快易付业务合作协议》 2022.4.14- 注 7:欧阳永跃提
(Z2206TD15666714) 2023.4.14 供连带责任保证
省分行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金额 授信/借款
借款人 贷款人 合同名称及编号 担保方式
号 (万元) 期限
注 8:山西尚太提
《开立国内信用证协议》 供连带责任保证
号) 章紫娟提供连带责
渤海银 任保证
发行人
行石家 注 10:山西尚太提
庄分行 《开立国内信用证协议》 供连带责任保证
号) 章紫娟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票据池业务授信协议》 2022.3.30-
山西 (351XY2022006822) 2023.3.29
行太原
尚太 《银行承兑合作协议》 2022.3.8-
(351XY202200682202) 2025.3.7
注 1:2021 年 8 月 10 日,山西尚太与招商银行石家庄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311XY202102424301),约定山西尚太以其名下的 1#综合厂房等 7 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
(包括不动产权证:晋(2021)昔阳县不动产权第 0001140-0001144 号、晋(2021)昔阳
县不动产权第 0001146 号、晋(2021)昔阳县不动产权第 0001162 号),为发行人根据《授
信协议》取得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及其他相关费用提供抵押担保。
注 2:2021 年 8 月 4 日,欧阳永跃与招商银行石家庄分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
书》(311XY202102424302),约定欧阳永跃为发行人根据《授信协议》取得的贷款及其他
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及其他相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注 3:2021 年 11 月 4 日,欧阳永跃与中信银行宁德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
发行人与中信银行宁德分行(债权人)在 2021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 日期间签订
的一系列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协议等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限额为 10,000 万元
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按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
注 4:2022 年 1 月 12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石家庄分行签订《票据池业务最高额质押
合同》(311XY202102964801),约定发行人为其在《票据池业务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提
供质押担保,用于出质的质物为发行人合法持有并经招商银行石家庄分行认可的票据、保
证金、存单。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 662.23
万元。
注 5:2022 年 7 月 22 日,发行人与浦发银行石家庄分行签订《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
同》(ZZ4501202200000009),约定发行人将其对特定客户的应收账款质押给浦发银行石家
庄分行为发行人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至 2025 年 7 月 22 日期间办理的各项融资业务及《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担保,被担保主债权额不超过 12,000 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质押的应收账款金额为 2,579.96 万元。
注 6、注 7:相关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和同业
竞争/(二)主要关联交易” 。
注 8:2022 年 7 月 5 日,山西尚太与渤海银行石家庄分行签订《保证协议(法人)》
(渤石分保(2022)第 44 号) ,约定山西尚太为发行人在《开立国内信用证协议》(以下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称“主合同” )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发行
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注 9:2022 年 7 月 5 日,欧阳永跃、章紫娟与渤海银行石家庄分行签订《保证协议
(自然人) 》(渤石分保(2022)第 45 号),约定欧阳永跃、章紫娟为发行人在《开立国内
信用证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
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发行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注 10:2022 年 8 月 8 日,山西尚太与渤海银行石家庄分行签订《保证协议(法人)》
(渤石分保(2022)第 47 号) ,约定山西尚太为发行人在《开立国内信用证协议》(以下简
称“主合同” )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发行
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注 11:2022 年 8 月 8 日,欧阳永跃、章紫娟与渤海银行石家庄分行签订《保证协议
(自然人) 》(渤石分保(2022)第 48 号),约定欧阳永跃、章紫娟为发行人在《开立国内
信用证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
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发行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注 12:2022 年 3 月 8 日,山西尚太与招商银行太原分行签订《票据池业务最高额质押
合同》(351XY202200682201),约定山西尚太为其在《票据池业务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
提供质押担保,用于出质的质物为山西尚太合法持有并经招商银行太原分行认可的票据、
保证金、存单。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山西尚太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
截至 2022 年 9 月 1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融资租赁相关
合同情况如下:
序 承租 出租 合同名称 租赁成本/
租赁期限 担保方式
号 人 人 及编号 租赁物
《售后回租赁合 注 1:发行人提供
远东 5,000 万元,包
山西 同》 2021.3.22- 连带责任保证;
尚太 (IFELC21DG 2024.3.21 注 2.欧阳永跃提供
租赁 等资产
《融资租赁协议
安鹏 (售后回租)
》
山西 括石墨化车间产 2021.5.12- 连带责任保证
尚太 品出料系统、卧 2023.5.11 注 4.欧阳永跃提供
租赁 2021-
式螺带高温釜等 连带责任保证
注 5:发行人提供
中信 《融资租赁合同》 10,000 万元,包
山西 2021.7.23- 连带责任保证
尚太 2024.7.23 注 6:欧阳永跃提
租赁 2021-0085) 统等
供连带责任保证
山西 时代 《融资租赁合同 10,000 万元,包 2021.7.23- 注 7:发行人提供
尚太 融资 (售后回租)
》 括破碎车间起重 2024.7.23 连带责任保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承租 出租 合同名称 租赁成本/
租赁期限 担保方式
号 人 人 及编号 租赁物
租赁 (NDZL-H-2021 机、细磨系统等 注 8:欧阳永跃提
注 9:租赁物抵押
担保
注 10:发行人提供
中信 《融资租赁合同》 10,000 万元,包
山西 2022.3.28- 连带责任保证
尚太 2025.3.28 注 11:欧阳永跃提
租赁 2022-0061) 碎筛分系统等
供连带责任保证
兴业
金融
租 《联合融资租赁 10,250 万元,包 注 12:
发行 2022.8.17-
(CIBFL- 括整形机输送系 欧阳永跃提供连带
人 2025.8.17
时代 2022-200-HZ) 统等 责任保证
融资
租赁
注 1 : 2021 年 3 月 16 日 , 发 行 人 与 远 东 融 资 租 赁 签 署 《 保 证 合 同 》
(IFELC21DG1OW95-U-02),约定发行人为山西尚太在《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偿付租金
及其他款项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售后回租赁合同》签署之
日至该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
注 2:2021 年 3 月 16 日,欧阳永跃出具《承诺函》 ,同意为山西尚太履行《售后回租
赁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注 3:2021 年 4 月 19 日,发行人与安鹏融资租赁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BQAPZL-
租赁协议》(以下合称“主合同”)等法律文件中,安鹏融资租赁对山西尚太享有的全部债
权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1 亿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注 4 : 2021 年 4 月 19 日 , 欧 阳 永 跃 与 安 鹏 融 资 租 赁 签 署 《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
(BQAPZL-2021-00076-02),约定欧阳永跃为山西尚太在《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及其
项下的《融资租赁协议》(以下合称“主合同”)等法律文件中,安鹏融资租赁对山西尚太
享有的全部债权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1 亿元,保证期间为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注 5:2021 年 7 月 20 日,发行人与中信融资租赁签订《保证合同》 (CITICFL-C-2021-
包含上述合同的任何修订、补充及变更协议在内的法律文件(以下合称“主合同”)中,中
信融资租赁对山西尚太享有的债权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
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被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注 6:2021 年 7 月 20 日,欧阳永跃与中信融资租赁签订《保证合同》(CITICFL-C-
表、以及包含上述合同的任何修订、补充及变更协议在内的法律文件(以下合称“主合
同” )中,中信融资租赁对山西尚太享有的债权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被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注 7:2021 年 7 月 22 日,发行人、山西尚太与时代融资租赁签订《保证合同》
(NDZL-BZ-2021007),约定发行人为山西尚太依《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下称
“主合同” )所形成的应向时代融资租赁履行的全部义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保证
期间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所有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注 8:2021 年 7 月 22 日,欧阳永跃、山西尚太与时代融资租赁签订《保证合同》
(NDZL-ZBZ-2021007),约定欧阳永跃为山西尚太依《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下称
“主合同” )所形成的应向时代融资租赁履行的全部义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保证
期间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所有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注 9:2021 年 7 月 22 日,山西尚太与时代融资租赁签订《抵押合同》(NDZL-DY-
租赁,为《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的租金及相关费用提供抵押担保。
注 10:2022 年 3 月 28 日,发行人与中信融资租赁签订《保证合同》(CITICFL-C-
以及包含上述合同的任何修订、补充及变更协议在内的法律文件(以下合称“主合同”)
中,中信融资租赁对山西尚太享有的债权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
《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被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注 11:欧阳永跃与中信融资租赁签订《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二)主要关联交易”。
注 12:2022 年 8 月 12 日,欧阳永跃与兴业金融租赁、时代融资租赁签署《保证合同》
(CIBFL-2022-200-HZ-BZ),约定欧阳永跃为发行人在《联合融资租赁合同》(下称“主合
同” )中所负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
同项下发行人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三年止。
截至 2022 年 9 月 1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技术合作开发
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合作方 项目名称/内容 合同名称及编号 合同有效期
宁德 人造石墨 ST-10 及其 《开发协议》
时代 改进品 (MA-0000003565-CATL-2020)
(自动续期)
宁德 人造石墨 ST-22T 及 《开发协议》
时代 其改进品 (MA-0000003571-CATL-2020)
(自动续期)
对上述序号 1、序号
宁德 《关于<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1.6.18-
时代 (MA-0000004497-CATL-2021) 2024.6.18
进行修改
宁德 人造石墨 ST-36 及其 《开发协议》
时代 改进品 (MA-0000003575-CATL-2020)
(自动续期)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号 合作方 项目名称/内容 合同名称及编号 合同有效期
时代 及其改进品 (MA-0000000323-CATL-2022) 2024.6.25
万向一 快充负极材料技术合 《快充负极材料技术合作项目委 方履行完毕在
二三 作项目 托开发合同》(0920200011) 合同项下的义
务之日起终止
注:序号 1、序号 2 及序号 4 的《开发协议》中约定,协议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前一
个月双方均无以书面通知表示不再续约时,则本协议视为自动延期一年,其后亦同。
截至 2022 年 9 月 1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保理合同情况
如下:
序号 融资方 保理商 合同名称及编号
中电惠融商业保理 《中电惠融好链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使用协
(深圳)有限公司 议》(HRHL-SJZSTK0000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国内保理业务协议(付款代理专用)》
司东莞分行 (602104001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无追索权线上保理合同》
司福州分行 (?20220000744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国内保理业务协议(付款代理专用)》
司东莞分行 (769XY2022010327)
《无追索权保理合同(适用于快易付业务)》
(Z2206TD15673914)
截至 2022 年 9 月 1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其他重大合同情况
如下:
(1)2021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与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
作协议》,约定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之前向发行人支付
议约定的产品的供应,协议有效期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0 月 30 日。
(2)2021 年 6 月 10 日,发行人与内蒙古恒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发行人于该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向内蒙古恒科新材料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科技有限公司电汇 2,000 万元的石墨化加工服务预付款,用于保证该协议约定
的加工服务,协议有限期为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2022 年 1 月 27 日,发行人与内蒙古恒科新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上述补充协议对《战略合作协议》
中的加工量及加工价格等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3)2020 年 7 月 20 日,发行人与无极县人民政府签订《石家庄尚太科技
有限公司锂电池研发生产项目投资协议》,约定发行人在河北无极经济开发区投
资锂电池研发生产项目,占地规模约 300 亩,项目用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用途为工业用地,投资规模为人民币 20 亿元(含流动资金 5 亿元)。
(4)2021 年 6 月 28 日,发行人与昔阳县人民政府签订《12 万吨锂离子电
池负极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三期)投资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年产 12 万吨
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三期)拟选址于昔阳县,总投资预计 30 亿
元,占地约 450 亩。
(5)2021 年 7 月 31 日,发行人与宁德时代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宁德时
代在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永跃及其配偶章紫娟签署的《保证
函》原件后,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之前向发行人支付 3
亿元货款预付款、2021 年 10 月 31 日之前向发行人支付 5 亿元货款预付款,用
于《合作协议》约定的产能建设和协议产品的供应,有效期为 2021 年 7 月 1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将其拥有的坐落于经济开发区西区经三街路西的
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冀(2021)无极县不动产权第 0000670 号)为《合作
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发行人承诺于发行人在境内交易所上市后 3
日内或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以先到期的为准)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宁
德时代)。
但不限于《合作协议》项下公司对宁德时代所负的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
证,并将其拥有的房产及车辆提供抵押担保,保证期间为《合作协议》及其补
充协议项下发行人之相应义务或者责任到期之日起三年。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合作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6)2021 年 10 月 2 日,山西尚太与乌兰察布市旭峰炭素科技有限公司签
订《坩埚采购协议》,约定 2021 年 11 月份至 2022 年 12 月份期间,每个月乌兰
察布市旭峰炭素科技有限公司须向山西尚太供应 2,300 至 2,700 套坩埚。2022 年
协议》,对结算价格等条款进行调整。
(7) 2022 年 4 月 26 日,发行人与蜂巢能源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
协议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内且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蜂巢能源向发行人支付人民
币 1 亿元的货款预付款,发行人应将该预付款用于保证对蜂巢能源负极材料的
供应,协议有效期为 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12 月。
经核查,上述重大合同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 侵权之债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截至 2022 年 6 月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合
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
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增资扩股、
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也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的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发行人通过股权受让方式投资了一家韩国公司并持股 20%的股份,具体情
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四)对外投资”。
(二)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行为。
(三)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拟在山西省投资兴建年产 30 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生产基
地,该项目具体投资金额和实施方案尚处于论证阶段,相关投资协议尚未正式
签署生效。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
议记录等文件资料,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 1 次股东大会、3 次董事会、3 次监事会,该等会议的
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二)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董事曾祥在招银国际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职务由“副总
裁”变更为“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刘洪波已辞去新乡学院外聘教授职务。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新增在外兼职的情
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一)主要关联方变
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种、税率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等资料,报告期内,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产生的 按 16%、13%、9%等
增值税(注 1)
增值额 税率计缴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
房产税 后余值的 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 1.2%、12%
金收入的 12%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1%、5%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注 2)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注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
有关政策的公告》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公司及子公司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注 2:公司适用税率为 15%,山西尚太适用税率为 25%。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省 税 务 局 联 合 向 尚 太 有 限 核 发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 编 号 :
GR201913002848),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发行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三个年度享受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
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因此,发行人报告期实际适用 15%的
企业所得税税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申请重新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
政策未发生变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收到的单
笔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财政补贴 拨付金额
序号 政策依据/批复文件
名称 (元)
《关于申请住房租赁奖补资金的通知》(石住租办
〔2021〕 10 号)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家
住房租赁
奖补资金
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住建办〔2021〕10 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引导金融支持
上市挂牌补
助
(冀政办字〔2021〕140 号)
山西省科技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
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1〕42 号)
助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中市财政局、国家
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失业保
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市人社
发〔2022〕16 号)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财政局、国
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
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石人社
发〔2022〕13 号)
经核查,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
税申报表等资料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陆税务主管部门网站
检索,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违反有关税收征管的法
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
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违反质量监督、技术监督等
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
违反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运用计划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调整了业务发展目标,调整后的业务发展目标具体如下:
“(一)公司的发展愿景
公司以“创新高效、团结拼搏、追求卓越、励精图治”为企业精神,“技术
推动社会进步”为自身使命,“锂电池负极材料技术的领导者”为企业愿景,以
“一流的技术、一流的质量、一流的服务”全力以赴将“尚太科技”打造成为
世界知名负极材料品牌。
(二)公司的发展目标和战略
围绕上述发展愿景,公司形成了发展战略和具体发展目标。公司将继续深
耕负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增强技术和工艺积累,进一步扩大一体化生
产能力,并加强与现有客户的合作,拓展下游市场。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公司将依托现有技术和工艺优势、成本优势以及客户优势,打造一流的研
发平台,紧跟下游锂电池行业的发展方向,加大对先进研发设备的投入,持续
引进优秀研发人才,对锂电池负极材料技术进行前瞻性研究,增加自身技术积
累,不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同时加快新产品研发到批量生产的进程,推动
新产品的产业化。
公司将通过募集资金的投入以及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基于公司生产工
艺、技术积累和管理经验,扩大公司现有负极材料产品生产规模,在未来几年
内预计形成年产 50 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生产能力,以满足下游行业日益增长的
需求,维持公司在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一体化生产领域的领先地位。
公司将与现有客户进行持续深入合作,持续推出综合性能均衡的优质产
品,扩大产品的应用领域,丰富其应用场景。另外,公司将持续加大市场开拓
力度,并扩展海外市场。”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
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
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持有发行人 5%及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欧阳永跃、主要股东长江晨道及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招银朗
曜、招银叁号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欧阳永跃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及讨论,审阅了《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并特别审阅了其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
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及其摘要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不会因引用《律师
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尚须中国证
监会核准及深交所审核同意。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公司法》《证券
法》《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
条件,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风险。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共四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刘方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年夫兵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沈 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