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
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并提交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企业中委派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
(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任免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
时,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两名以上委员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